居住在台灣者:
指納稅義務人為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在台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台灣者。
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滿183天者。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適用。
符合上述3點者,適用本國人稅率扣繳。
非台灣居住者:
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適用 。
納稅義務人在台灣停留未滿183天以上,薪資所得(含鐘點費、補助款等)收入新台幣36,000元(含)以下扣繳率6%, 新台幣36,001元(含)以上扣繳率18% 。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但仍需申報;新台幣5,001元以上者,扣繳率20% 。
納稅義務人如為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執行業務之報酬扣10%:如非台灣境內個人,執行業務扣20% 。
外籍人士扣繳憑單寫法:
(1)外籍人士扣繳憑單統一編號寫法如下:
有居留證者:居住183天以上請填寫外僑居留證(ARC)上統一證號(ID No.)。
若居留未滿183天無統一證號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寫外籍人士西元出生年月日及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字前兩個字母。
例如:CABLENDA JENNY MANAOR 出生日期:05/01/1950
所得人統一編號 寫法:19500501CA
(2)大陸人士:
有居留證者:請填寫外僑居留證上統一證號。
若無居留證者,第一位填寫 9 第二位至第七位填寫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八位至第10位空白。
例如:1974年5月15日出生者,所得人統一編號應填寫為:9740515
( 西元1974年,前面1字不用填寫 )
外籍人士每次給付後,請於3日內至出納組填寫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第2聯扣繳憑單交所得人。
演講費、差旅費請分開請款,並附外僑居留證,無居留證者請附護照影印本。
備註:
扣繳憑單請以黑筆填寫。
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需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填寫扣繳憑單後至出納組按國稅局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手續。給付日10日內(含星期六、日)完成3個程序: A.扣款. B.至公庫繳納. C.至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