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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採)購及核銷作業須知

一、請各單位依循正常請(採)購程序(需待前一表件簽後再依續完成),程序如下:

(簽呈)→請購單(估價單)→ 比價表 →   合約  →驗收及增加彈或非消耗性物驗收單

             (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資本門或非消耗性物品案件)

      ★若為委辦單位有特殊規定者,以其規定辦理。

二、各項設備及經常費用之請(採)購請依行政程序為之,於請購核准或簽核奉准後始得執行;且除特殊品項經總務處同意外,餘均需透過總務處統一採購,申購單位切勿自行購買。

三、單位之事務費請購內容限支用與行政辦公相關用品,便當、清潔用品、飲料…等請勿申請;另教學實習材料費限購買與學生實習有關之材料等項目。

四、零用金支用

  1. 未達$10000元,可先行採購後,再同時進行請購、核銷手續

五、請購單

  1. 校外補助含配合款,需先擲交一份核定預算清冊于事務組及會計處以便控管
  2. 校內預算,進入會計處預算管理系統填單列印送出。
  3. 財物採購:廠牌、型號、規格務必填寫,廠商≠廠牌;財產分類編號請參閱主計處財物標準分類查詢
  4. 維修採購:總編號-分類編號-序號、毀損原因及處所務必填寫,不分金額皆需先檢附一家估價單

六、估價單

  1. 買受機關全銜
  2. 估價日期
  3. 貨物品名、廠牌、型號、規格、數量、單價、總價;數量為1批或1套時,需明列各項配備明細
  4. 廠商基本資料: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連絡人

七、發票或收據(請見樣張)

  1. 買受人: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2. 單價欄:數量為1時,仍需填寫不可空白
  3. 統一编號:69795525
  4. 若取具之收銀式發票內容為貨物代號者,應由購買人加註貨物中文名稱並簽名或蓋章,以示證明
  5. 所附明細表需由廠商自行檢附且加蓋騎縫章(發票章、公司章或負責人章皆可)

八、驗收單及增加單

  • 驗收單及增加單 :使用人及保管人需親自簽名,以示證明
  • 增加單:購置財物為整批或組立式之設備,需逐項填寫

九、非消耗性物品驗收單

  • 非消耗性物品驗收單:購置2項以上之非消耗性物品時,需逐項填寫

 十、憑證

  1. 已付、未付款應分開黏貼製作
  2. 零用金案件,每件不超過10000元
  3. 每份憑證粘貼收據、發票張數不得超過5張
  4. 數張之收銀式發票,以排成一面為先,再漸層黏貼之

十一、憑證份數

 1. 校外補助案

  • 整體發展獎補助款3份
  • 各項計畫2~3份(依相關規定辦理)
  • 學輔經費2份

 2. 校內預算案

  • 維修案件1份
  • 零用金案件1份
  • 一般請(採)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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