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用金管理零用金作業管理規範
為建立本校零用金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一、各單位於行政事務或教學研究上小額零星採購、突發性或必須支用現金購買之項目,得適用本要點。 二、零用金額度: 新台幣1萬元以下得未經請購核准而逕行支用,再檢據連同請購單辦理核銷。 三、必須支用現金購買之項目如下(不受零用金額度上限之規定): (一) 公務用郵資 (二) 公務用燃料油 (三) 垃圾處理費 (四) 婚、喪之禮金 (五) 政府機關之規費 (六) 其他經核准之項目 四、零用金來源,為出納組零用金,立據向學校借用新台幣 40萬元整,會計處每學年帳務結算時,保管人 應於當年度7月31日以前盤點帳目,呈報會計處。 五、使用單位立借據或持已呈核之請購單及憑證至零用金保管人辦理零用金支付手續,由零用金保管人於 憑證右下方,逐筆編號,同時登錄零用金帳簿。以借據支用者,須於事後辦理核銷手續。 六、會計室根據已呈核憑證,開立分錄轉帳傳票,在憑證加蓋「已製傳票」印,將已呈核憑證及轉帳傳票 交予出納組開立支票。 七、出納組開立支票後,在傳票上加蓋「已開支票」印,將支票、傳票、憑證交予零用金保管人。 八、零用金保管人收訖支票後,在傳票蓋上零用金保管人章,持支票向銀行領取現金,入零用金帳簿,以 撥補零用金。根據已呈核憑證,逐筆登記已撥補之項目。 九、零用金保管人將各文件交還出納組,再由出納組交還會計室,會計室根據傳票號碼,留存傳票成冊。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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