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6:102.7.30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統一公務車輛之調派,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公務車輛管理辦法,本校公務車依本辦法管理之。
二、公務車輛,應由總務處統一管理,集中調派。其他各單位專屬車輛,如超微量研科技中心偵測車、採樣車,不適用本要點。公務車輛之使用,除員工急病住院接送外,一律以公務為限。
三、各單位申請使用公務車輛,車輛使用人應於二日前填具「派車單」,經其單位主管核准後交總務處事務組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派。另因校務急需臨時使用者,事後仍應補辦。
四、車輛駕駛人,應將行車紀錄表上所訂之各欄,於用畢後詳細記載,並簽章。
五、車輛管理人員,每日應將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事項詳加審核登記。
六、公務車應依指定位置停放。
七、公務車輛除依規定實施分級保養外,仍應經常注意保養及安全,維護清潔,並應隨時檢查車況,如有損壞,即予修復。
八、公務車輛損壞,需向總務處報備,依本校採購作業要點辦理。
九、車輛維修項目、時間及費用,應隨時登錄在行車紀錄表上。
十、為使駕駛人注意保養車輛,節省修理費用,總務處應管制車輛保養及維護情形,查明原因,得予獎懲。
十一、公務車輛之報廢,依財產管理之規定辦理。
十二、公務車駕駛人應注意行車安全,車輛若有毀損,使用人為副校長、講座教授時,由總務處統一維修; 使用人為各一級單位時,原則上由各該單位負責維修。
十三、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軍警機關報告,如有傷亡時,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十四、車輛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勘查,並儘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後,詳填肇事報告單,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十五、交通事故之處理,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六、公務車輛肇事後,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關辦理賠償手續。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十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