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與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及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與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該署109年11月12日環署授化字第1091021071號公告辦理。 二、因應該署109年10月30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557號訂定「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笑氣(一氧化二氮)列為首度列管關注化學物質,針對公告前已使用笑氣者有限期改善事項: (一)依規定製作運作紀錄及申報:學術機構運作笑氣,紀錄、申報頻率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物質管理辦法」辦理,採月紀錄及年申報。 (二)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於110年5月1日前完成改善,加註「限工業用、禁止吸食」警語,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三)運作應依規定取得核可文件:於110年5月1日前取得,應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新使用者,應於運作前取得。 (四)製造、輸入依規定添加二氧化硫:於110年5月1日起實施,使用單位得申請免添加,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免添加二氧化硫申請說明(含申請表)可至該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或至本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查詢下載。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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